(2017)湘05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朋云与刘建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5民申53号刘朋云:你因与被申诉人刘建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你申诉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主要证据未经质证;2.原一、二审法院对审理案件所需要的主要证据未调查收集;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诉人的辩论权利;5.原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被申诉人刘建明于2008年8月24日签订了租田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租田协议书经原一审举证、质证,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原一审又结合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故你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经查,你在原一、二审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故你提出原一、二审法院对审理案件所需要的主要证据未调查收集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一审法院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你与被申诉人刘建明签订的租田协议书,并判决被申诉人刘建明将租赁的责任田恢复原状后退还给你,该判决处理恰当,于法有据。故你提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查,原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辩论中你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原二审根据法律规定将本案改为书面审理,你在问话笔录中表示无异议,并也充分陈述了你的意见,故你提出,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你的辩论权利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查,原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你与被申诉人刘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二审依法实行书面审理,并通知你与被申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张燕、胡汉斌到庭问话调查,并制作了问话笔录,你与被申诉人刘建明的二诉讼代理人均签字确认。故你提出,原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据此,决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