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颜克华与湖南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克华,湖南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颜克华,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海创科技工业园B-1栋加速器生产车间410。法定代表人田小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8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16.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得收入31516.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