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欧璇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欧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再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丰林,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红,上海华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璇,女,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琦,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电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欧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成民终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川民申269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浦东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红,被申请人欧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浦东电缆公司申请再审称,1.浦东电缆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青港工业园区上线路777号,但从仲裁到一、二审诉讼,从未向该公司送达任何传票,审判程序违法,剥夺了公司的辩论权利。2.浦东电缆公司在成都市并未设立任何销售公司或办事处,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依据的劳动合同书等均系伪造。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欧璇的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欧璇辩称,1.欧璇在工作期间,负责浦东电缆公司在四川范围内的营销业务与商务谈判,均是以浦东电缆公司员工身份参与,所负责项目均是由浦东电缆公司直接授权。2.浦东电缆公司对其与欧璇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完全知情。3.浦东电缆公司默许使用假冒公章,在多个项目中将该假冒公章与其他公章混用。综上,请求维持二审判决。本院再审认为,新证据《鉴定书》证明,一、二审诉讼中以浦东电缆公司名义出具给法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上加盖的印章,均非浦东电缆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使用的印章,欧璇亦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实浦东电缆公司曾使用过与前述诉讼文书相同印文的印章,浦东电缆公司未参加一、二审诉讼行使辩论权,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另,一、二审判决认定欧璇与浦东电缆公司间劳动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成民终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59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和 波速录书记员杨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