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彬与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王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003号原告:刘彬,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王江,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刘彬与被告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刘彬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彬负担。审判员 周 爱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布图格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