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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彬与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王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003号原告:刘彬,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王江,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刘彬与被告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刘彬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彬负担。审判员 周 爱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布图格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