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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武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武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3民初384号原告:马某,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告:武某,甘谷县人,住甘谷县。原告马某诉被告武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劳动报酬43900元及双方约定的罚款;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原告承包被告房院的修建工程,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被告共欠原告人工费等共计143900元。此后,被告分两次共计支付原告100000元,但剩余的人工费43900元却一直推诿不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就该剩余的人工款43900元于2017年1月8日向原告书写欠款协议书一份,并承诺于一个月内还清该欠款,若逾期不还,则每1000元按照每天2元的额度缴纳罚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依旧拒绝偿还该借款。现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武某辩称:原告所提供的欠款协议书确实是被告所写,但对工程款的结算被告存在异议。房屋修建完成后,被告分两次共计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双方约定剩余款项在保修期(两年)内若不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则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但在被告刚入住房屋不久,原告修建的房屋却出现大量的质量问题。为此,被告多次找寻原告要求修理,但原告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修理。对于143900元的人工费,被告已经支付了100000元,剩余43900元待原告处理完所修房屋的工程质量问题,然后被告才同意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原告承包被告房院的修建工程,工程总价为140000元,在修建工程中,原告为被告垫付3900元的建材费。2014年11月14日,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价款及原告所垫付的材料费等进行结算,由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人工费及建材费143900元。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人工费100000元。2017年1月8日,被告就剩余的人工费及建材费43900元向原告书写欠款协议书一份,并签名确认。此外,该欠款协议书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修建房屋形成欠款事实,并由被告就剩余人工款向原告书写欠款协议书一份,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该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后相应罚款的请求,因该欠款协议书上并未载明具体还款期限,对于原告所述的口头约定一个月的履行期限在无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对于被告所述的房屋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原告先行维修再支付欠款,在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该说法无法对原告形成相应的抗辩。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某偿还所欠人工费及建材费共计439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武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先由原告垫付,待案件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增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