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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永平与马耀亭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平,马耀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平,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耀亭,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61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耀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李永平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扣除已偿还3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50元。执行期间,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耀亭于2017年3月8日向申请人偿还1万元并当场兑现,于2017年3月28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3万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