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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03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林太旭与深圳市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太旭,深圳市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03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太旭等12人,男,汉族,1991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深圳市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西部工业区新联河工业园4#厂房B。法定代表人:颜小民。申请执行人林太旭等12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6]1108-112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06执1031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重  彬审 判 员 刘  静  涛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卓鸿(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