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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铁良、娄凤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铁良,娄凤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铁良,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凤英,女,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起中,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铁良因与被上诉人娄凤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铁良以另案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铁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铁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王铁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樊为民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亚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