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廖建宇、熊善聪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建宇,熊善聪,邓崇杰,李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廖建宇,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熊善聪,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申请执行人邓崇杰,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被执行人李东良,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廖建宇、熊善聪、邓崇杰与李东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到被执行人李东良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桂1322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祥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