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波与被告牡丹江巨元钢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波,牡丹江巨元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61号原告:王金波,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穆棱市八面通。被告:牡丹江巨元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韩玉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波与被告牡丹江巨元钢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春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玓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