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执异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永胜与被执行人侯淑兰、侯淑琴、侯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淑琴,侯永胜,侯淑兰,侯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4执异10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侯淑琴,女,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桂林街*号2-7-2,身份证号:2101041956********。申请执行人:侯永胜,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三路****号1-5-4。被执行人:侯淑兰,女,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号1-1-3。被执行人:侯露,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自强一街**栋2-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永胜与被执行人侯淑兰、侯淑琴、侯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淑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侯淑琴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侯淑琴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戚力凯审判员 顾志军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雨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