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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志萍与梁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萍,梁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60号原告:马志萍,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被告:梁秀兰,其他不详。原告马志萍诉被告梁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志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秀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志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5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被告为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为5分,被告一直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2015年10月23日,梁秀兰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数额为20万元的借据,并另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2015年11月5日前偿还原告10万元,2015年11月23日偿还原告20万元,本金及剩余的利息40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还清,一共70万元,包含被告为原告新出具的借据中的20万元,这20万元是从2015年4月份开始一直没有支付的利息,当时也没有明确计算,是被告承诺给原告的。因被告迟迟未还欠款,2016年5月29日,被告针对之前的50万元欠款再次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至今未还欠款。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出示两份、一份欠据、一份还款承诺书系原件,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到庭证人马X系原告的亲弟弟,其证言与原告陈述一致,与上述四份书证相佐证,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结算利息为月利息5分超过法律规定,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马志萍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梁秀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雪审 判 员  刘 龙人民陪审员  李广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称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