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与周湘鹏犯贩买毒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周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290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周湘鹏,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号***室。身份证号:6201041964********。周湘鹏犯贩买毒品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甘0104刑初4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没收周湘鹏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并处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将周湘鹏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湘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家俊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