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215蔡新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新红,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大专文化,靖江市某锻造厂工人,住靖江市。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5年8月4日被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分别于2016年10月28日、2017年3月29日、4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新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秦文雯,被告人蔡新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蔡新红持因超分被停用的号C1E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为苏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新建路由南向北行至与新西路交叉路口时,被靖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日21时26分,被告人蔡新红被抽取血液,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81mg/100ml。被告人蔡新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新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证人陈某、包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蔡新红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新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蔡新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蔡新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蔡新红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新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缪琴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彩虹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