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余亮与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亮,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3民初1115号原告:余亮,男,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宏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223404P。法定代表人:崔虎,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同松,该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华,该院职工。原告余亮与被告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蚌医二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宏斌、被告蚌医二附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同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16111.88元(医疗费17403.84元、护理费16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4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831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91118.84元,计算10%参与度后为9111.88元、鉴定费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早上忽然感觉右侧腹部一片疼痛,随后被同学送往被告处急诊治疗,接诊医生初步检查说去拍彩超查看是否是结石,××。后经拍片排除了结石,被告以急性阑尾炎将原告收住入院,进行手术切除,并在手术时给原告打了半麻,插了导尿管,用了镇痛棒。在手术第二天将导尿管拔出后,原告开始感到下体疼痛,随后开始肿大,询问医生,医生说没事,之后开了三支硫酸镁给原告湿敷。原告认为医生的话可信,就在2016年1月1日吊完水后就回家了,但当时下体仍然很疼。原告由于下体疼痛的厉害,而且肿大的厉害,于2016年1月2日又回到被告医院泌尿外科住院治疗,经被告诊断,原告可能是××,对原告进行保守治疗。1月4日经第二次彩超检查提示原告是睾丸扭转且可能坏死。原告连夜到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复诊,经诊断为右侧睾丸扭转,即进行麻醉下行右侧阴囊探查术+左睾丸探查固定术。后在术中考虑右侧睾丸已坏死无挽救可能,予以切除。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造成这种后果有理由证实是被告给原告做阑尾炎手术时处理方法不当所致,起码也是诱因。如果被告在原告第一次住院手术后对原告下体疼痛且肿大的情况予以关注,在第二次住院予以确认,就不可能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也不可能使原告缺失一个器官。被告的行为足以说明其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其错误的诊疗行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原告年仅19周岁,必然影响其一生,这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蚌医二附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1日在被告处治疗,医院的诊疗符合常规。××理证实了医院的诊疗是正确、得当的。2016年1月1日原告术后未达出院标准,而原告强烈要求出院。医院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并有原告的签名确认。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1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进行睾丸治疗,整个治疗过程中,医院多次提醒睾丸肿痛可能造成的后果,B超检查亦进行了提示。因此原告的第二次住院,医院的诊断治疗不存在过错,且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余亮系蚌埠医学院在校学生。2015年12月29日,原告因“突发腹痛1小时余”至被告蚌医二附院处就诊,××”收入院,同日行阑尾切除术。2015年12月31日原告反应右侧阴囊区隐痛不适,次日出院。2016年1月2日原告以“右侧阴囊红肿疼痛3天”再次就诊。阴囊彩超提示:右睾丸扭转不排除。被告以“右睾丸疼痛原因待查,××,右睾丸扭转待排”收入院。2016年1月4日复查阴囊彩超示:右侧睾丸位置抬高伴回声不均,建议行“右侧睾丸探查术”,之后原告出院。2016年1月5日,原告前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并行“右侧睾丸切除+左侧睾丸固定术”,2016年1月12日出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华政[2016]法医医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对被鉴定人余亮的诊疗行为存在轻微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医院过错责任参与度酌情为5-10%”。本院认为,原告余亮与被告蚌医二附院间形成医患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最终出现右睾丸切除的后果,根本原因系其睾丸扭转后疾病自身的转归所致,但被告在原告第二次入院,右睾丸扭转症状加重,彩超检查亦予明确后,虽建议手术并对相应风险进行了告知,但告知义务履行欠完善,与原告出现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依据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华政[2016]法医医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结合本案实情,本院酌定以蚌医二附院与余亮承担1:9的责任比例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标准,本院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核减。其中医疗费17403.84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护理费,以2015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114.22元/天计算住院(3天+2天+7天),即1370.64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以30元/天计算住院(3天+2天+7天),即360元;交通费,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通费的实际产生、具体数额且与本案有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残疾赔偿金,因原告并未申请就其损害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院对此不作处理。以上合计19494.48元。计算责任比例10%,即1949.44元。另外,对于精神抚慰金,考虑到本案实情,本院酌定以5000元为宜。以上合计6949.45元。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余亮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949.45元;二、驳回原告余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15414元(原告已支付7914元、被告已支付7500元),由原告负担13873元,被告负担1541元,原、被告负担额于第一项履行时同步抵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