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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力生与敖登其其格草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力生,敖登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力生,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敖登其其格,女,1975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力生与被执行人敖登其其格草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敖登其其格给付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敖登其其格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7050元及执行费5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1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