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文志刚与福州恒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志刚,福州恒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687号原告:文志刚,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州恒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70号壹号楼三层358、368房。法定代表人:柯耀光。原告文志刚与被告福州恒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恒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文志刚负担。审判员 卢美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