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3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志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大道138-1号中登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梅,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村民,住陕西省志丹县。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志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7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侯新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