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愚荣与龙口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愚荣,龙口市民政局,王丹,王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1行初23号原告孙愚荣,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现居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徐良,山东青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民政局。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信刚,任局长。第三人王丹,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第三人王素君,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孙愚荣诉被告龙口市民政局、第三人王丹、王素君收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愚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愚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愚荣承担。审 判 长 王思凯人民陪审员 李成斌人民陪审员 崔淑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初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