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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海军廖秀利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廖某某,女,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某、廖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廖某某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404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敏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