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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姚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姚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395号原告:张国强,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赵琰,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伟,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五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梓菡4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