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姚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姚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395号原告:张国强,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赵琰,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伟,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五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梓菡4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