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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区豫新汽车修理部与郑州市管城保安服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豫新汽车修理部,郑州市管城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239号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豫新汽车修理部,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与城北路交叉口。经营者柳春霞,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东里**号楼*单元**号。被告:郑州市管城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清真寺街49号。法定代表人:曹中原,经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豫新汽车修理部与被告郑州市管城保安服务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豫新汽车修理部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管城区豫新汽车修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市管城区豫新汽车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张煜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珂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