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榆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某公司,榆林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2185号原告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委托代理人叶某。被告榆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委托代理人韩某。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榆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被告榆林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037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暂计5万利息,共计208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生产销售高低压成套电子设备、箱式变电站等电气产品的专业企业,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2年间向原告购买配电开关柜等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41万元。基于上述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于2012年7月份向原告预付了1923000元的货款,2012年9月份被告购买取得原告的货物以后,又陆续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45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037000元。为此,原、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经对账,被告在原告的对账函上签字,确认所欠货款金额及往来账无误。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原告浙江某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与基本信息合法有效的事实。2、对账函1份、合同2份,用以证明双方签订合同两份,经过对账,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确认所欠原告货款为2037000元的事实。被告榆林某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所欠货款2037000元是事实,但合同中并没有逾期利息的约定,所以利息请求不应当支持。2、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原告最后一笔货款是2014年1月份支付的,此后原告再没有向被告主张债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止,本案合同项下的欠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榆林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及合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账单落款载明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核对账务后向原告出具所欠货款为2037000元的对账函,故应视为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确认其欠原告货款2037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榆林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向被告供应货物,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收到货物后,经双方结算,现下欠原告货款2037000元未支付,被告不给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抗辩本案合同项下的欠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请,经审查,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确认其欠原告货款2037000元的事实,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该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纳。故原告请求由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037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由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037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7年2月17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因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榆林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某公司货款人民币2037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7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90元,由被告榆林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美云审 判 员 刘 晶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南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