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字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鹤仙与胡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鹤仙,胡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字2332号原告刘鹤仙,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住蒙城县三义镇刘园庄55号,身份证号341224194812189873。被告胡红艳,女,年龄不详,汉族,住蒙城县立仓镇罗集乡曹庙村庙东队胡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鹤仙诉被告胡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鹤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鹤仙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鹤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刘鹤仙负担。审判员 马丽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