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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财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唐天刚、祝传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天刚,祝传振,史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财保190号申请人:唐天刚,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住商丘市。被申请人:祝传振,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商丘市。被申请人:史素花,女,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祝传振之妻。申请人唐天刚因与被申请人祝传振、史素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祝传振、史素花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唐天刚自愿用其名下豫N×××××号奥迪轿车为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祝传振、史素花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唐天刚名下的豫N×××××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隋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