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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马五麦勒与马麦苏木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五麦勒,马麦苏木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五麦勒,男,生于1948年4月1日,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麦苏木,男,生于1970年1月5日,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上诉人马五麦勒因与被上诉人马麦苏木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不服广河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4民初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五麦勒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麦苏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五麦勒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广河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4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首先,被上诉人排水并非排在他人坟场,而是直接排在上诉人家墙根和土地属实;其次,一审裁定未对被上诉人改变原来流水的方向的事实故意隐瞒。2.一审裁定采信证据不当。3.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马麦苏木服判未作答辩。马五麦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其家排水排入原告家墙根和地里,恢复以前的老排水道,解除对原告家墙地的侵害,排除妨碍;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马五麦勒起诉的排水渠开挖在他人的坟地里,后被告马麦苏木担心排水渠的雨水冲塌自己修建的护坡,随用土填埋了排水渠,导致排水渠的雨水直接排到原告宅院附近,双方发生冲突,经乡政府和村委会调解,均未达成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排水渠所使用的土地是属于他人的坟场,原告要求被告人立即停止将其家排水排入原告家墙根和地里,恢复以前的老排水道,解除对原告家墙地的侵害,排除妨碍,原告没有提出有效的权属主体依据,其提起诉讼的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马五麦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原告马五麦勒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马五麦勒和被上诉人马麦苏木争议的排水渠是马五麦勒开挖在他人的坟地里,并非是历史遗留的老排水渠,故上诉人起诉主体资格不适当,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马五麦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春审判员  李建伟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