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吕树珍与刘欣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树珍,刘欣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378号原告:吕树珍,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被告:刘欣升,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树珍与被告刘欣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