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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吕树珍与刘欣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树珍,刘欣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378号原告:吕树珍,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被告:刘欣升,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树珍与被告刘欣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