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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阿荣旗海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永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荣旗海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3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阿荣旗海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阿荣旗。法定代理人:张海艳。被执行人:王永生,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荣旗海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永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15,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荆贵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