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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8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桑海林与卜金成、贾韦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海林,卜金成,贾韦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8129号原告:桑海林,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显峰,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金成,男,1984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告:贾韦韦,女,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桑海林诉被告卜金成、贾韦韦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海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显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金成、贾韦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海林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8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被告卜金成未作答辩。被告贾韦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卜金成、贾韦韦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8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桑海林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借款人:卜金成贾韦韦2016.8.18号”,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等予以证实,业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两被告均有义务偿还向原告借款6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卜金成、贾韦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桑海林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卜金成、贾韦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刘乐家人民陪审员  罗建华人民陪审员  殷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 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