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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行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凡与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劲松税务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凡,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劲松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终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凡,男,1993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保根,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劲松税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40号4层。负责人李红,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女,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干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3区1号。法定代表人张翅,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凡因不予受理退税申请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行初2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吴凡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凡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  王琪璟代理审判员  冯秋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原书 记 员  张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