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高德平、章仁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德平,章仁志,余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财保13号申请人:高德平,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申请人:章仁志,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申请人:余艳梅,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人高德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章仁志、余艳梅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57号国际旅游礼品城D1幢109、110、111、112、123、124、125、126室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高德平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休宁县海阳镇率水路龙升商业街7幢112号店面房(房地权证海字第××号)及担保人吴守真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16号黄山碧桂园霞塘秋月41幢××号房产【房地权证黄(经)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章仁志、余艳梅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57号国际旅游礼品城D1幢109、110、111、112、123、124、125、126室房产;二、查封高德平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休宁县海阳镇率水路龙升商业街7幢112号店面房产(房地权证海字第××号);三、查封吴守真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16号黄山碧桂园霞塘秋月41幢××号房产【房地权证黄(经)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高德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