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敬同、临沂鲁泰药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敬同,临沂鲁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孙敬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沂鲁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郑城镇驻地法庭院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敬同与被执行人临沂鲁泰药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临沂鲁泰药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