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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军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军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40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军普,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韶关学院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在读学生,户籍地址为广东省乐昌市庆云镇土佳寮村委会土佳寮组*组**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军普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军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邓军普在广东省韶关市韶关学院C区丁香苑D216房内,使用笔记本电脑远程登陆注册地位于本市荔湾区陆居路2号701-707房的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下简称“七乐康公司”)的微信商城,运行FIDDLER软件及其插件中的“增强版跳过微信支付”、“增强版伪造随即IP”功能,同时将其所有的iphone7手机的IP地址调整到与笔记本电脑的IP地址一致后,再使用该手机两次登陆到“七乐康公司”微信商城购物。当iphone7手机进入到支付页面时,被告人邓军普则使用笔记本电脑及上述插件修改“七乐康公司”的计算机系统的订单支付货款信息,致使该公司计算机系统不能正确识别货款支付信息,导致“七乐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275元。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邓军普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邓军普无视国家法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军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军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邓军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居住的韶关学院C区丁香苑D216房内缴获涉案作案工具手提电脑1台、iphone7手机1台,缴获涉案的部分赃物一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5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军普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作案工具手机、手提电脑及赃物一批(原物照片),被害单位代表肖某进的陈述,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报案书、营业执照、损失清单、情况说明、报料人举报材料、客户订单信息、IP地址资料、微信支付号资料、快递单、订货清单、购物发票复印件,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荔价认定[2016]3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邓军普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军普无视国家法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军普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军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军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军普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二、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7手机1台、手提电脑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三、缴获的涉案赃物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给被害单位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四、责令被告人邓军普退赔违法所得7118元给被害单位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坚陈仁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