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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法院与董亚一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亚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145号被执行人董亚一,男,生于1983年3月2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荥经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4)荥刑初字第11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