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法院与董亚一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亚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145号被执行人董亚一,男,生于1983年3月2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荥经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4)荥刑初字第11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