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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769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吕某,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征人民陪审员  郭章旗人民陪审员  侯 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程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