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769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吕某,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征人民陪审员 郭章旗人民陪审员 侯 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程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