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牛淑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2269号被执行人牛淑侠本院在执行牛淑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仰会执行员 高 伟执行员 王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柏 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