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周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周水明,赵建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2JLJT40),住址:丹棱县丹棱镇新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白玲,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雁,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周水明男,生于1963年8月2日,汉族,住丹棱县。被执行人赵建均女,生于1962年3月25日,汉族,住丹棱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申请执行周水明、赵建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水明、赵建均无存款等财产。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水明、赵建均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560000元及其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忠审判员 周 斌审判员 曾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