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郭翔与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翔,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郭翔,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22号一层。法定代表人:李希凡,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翔与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房款1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无执行回款。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