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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包乌云毕力格与孙龙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乌云毕力格,孙龙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588号原告:包乌云毕力格,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孙龙安,男,41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乌云毕力格与被告孙龙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乌云毕力格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乌云毕力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乌云毕力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乌云毕力格负担。审判员  石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