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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熊玉柱与刘小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玉柱,刘小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358号原告熊玉柱,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吉安市井开区。被告刘小群,女,1979年1月3日生,汉族,吉州区人,住吉安市井开区。原告熊玉柱诉被告刘小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已支付完毕赔偿款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熊玉柱负担。审判员 熊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