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东与被告陈斌、漆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陈斌,漆运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07号原告:吴东,男,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什邡市方亭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南充市南部县。被告:漆运红,女,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南充市南部县。原告吴东与被告陈斌、漆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吴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7966元,减半收取计3983元,由原告吴东负担。审 判 长 乔 红审 判 员 周世倩人民陪审员 谭榜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