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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东与被告陈斌、漆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陈斌,漆运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07号原告:吴东,男,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什邡市方亭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南充市南部县。被告:漆运红,女,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南充市南部县。原告吴东与被告陈斌、漆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吴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7966元,减半收取计3983元,由原告吴东负担。审 判 长  乔 红审 判 员  周世倩人民陪审员  谭榜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