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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110号原告:魏某某,男,生于1954年12月5日,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被告:张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居民。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