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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淑荣与丛宏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荣,丛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荣,女,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丛宏臣,男,199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翠峦区。申请执行人刘淑荣与被执行人丛宏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伊民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淑荣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丛宏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伊民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