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商城县宸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城县宸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春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542号原告:商城县宸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05474884XT。住所地:商城县城关黄柏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洪克华,女,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泽勤,女,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春祥,男,汉族,1973年7月19日生,住商城县。原告商城县宸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城县宸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泽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春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城县宸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0000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1日,被告杨春祥在我公司购车,当时购车款未带够,欠我公司车款40000元,写下欠条一张,并承诺尽快还款。后我公司多次向其催要欠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周转。被告杨春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商城县宸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汽车销售,2014年9月11日,被告杨春祥在原告处购买一辆东风风行景逸X5型越野车,仅支付部分车款,尚欠40000元车款未付,即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到宸鑫汽车景逸X5车款肆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具有约束力。被告杨春祥从原告商城县宸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汽车,仅支付部分车款,尚欠40000元车款未付,并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杨春祥应当依约给付所欠原告车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车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春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商城县宸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款4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杨春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有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继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