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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英敏清与蒙阴姬路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海阳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敏清,蒙阴姬路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海阳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485号原告:英敏清,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公培国,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阴姬路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叠翠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姚永帅,该公司经理。被告:海阳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中村D区网点房。法定代表人:姜秀飞,该公司经理。原告英敏清诉被告蒙阴姬路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海阳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英敏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英敏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蓝田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喜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