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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曾文君与全峰天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君,全峰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858号申请执行人曾文君。被执行人全峰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7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全峰天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5545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丁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戴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