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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忠志、张建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志,张建光,张建羽,乐陵市凯斌炊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志,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建光,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建羽,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乐陵市。被执行人乐陵市凯斌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四号路西侧(高新园区),张建光。申请执行人张忠志与被执行人张建光、张建羽、乐陵市凯斌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志与被执行人张建光、张建羽、乐陵市凯斌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建光、张建羽、乐陵市凯斌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2015)乐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光、张建羽、乐陵市凯斌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乐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