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福连与杜利、于文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连,杜利,于文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22民初860号原告:张福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星,女。被告:杜利,女。被告:于文升,男。张福连与杜利、于文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福连委托代理人张传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利、于文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福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壹拾万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1日,于文升向原告借款壹拾万元用于生意周转,用杜利房照做为抵押,杜利签字画押担保,承诺一个月后还清,被告于2014年将房照抽回向农行贷款,承诺贷款下来后偿还我借款,结果未履行承诺。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裁决。被告杜利缺席未答辩。被告于文升缺席未答辩。原告张福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3年3月11日借款人于文升和担保人杜利签字的借条;2、2015年3月11日借款人于文升和担保人杜利签字的借款延续。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月11日,被告于文升向原告张福连借款10万元,由杜利担保并用杜利的房照做抵押,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未给付原告借款,只给付了原告12个月的利息。2014年被告杜利以贷款为由将其房照取回。双方在2015年3月11日原、被告又协商再延期一个月。被告于文升、担保人杜利在借款延续说明上签字。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从2015年5月1日开始给付利息。本院认为,借据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原告张福连持有被告于文升出具的10万元借据,要求被告于文升偿还借款,被告于文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已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于文升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利对被告于文升向原告张福连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本案应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杜利对被告于文升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利息,原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利率3分,并已给付12个月,因其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未履行部分,本院酌情从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文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福连借款十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以十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自愿履行12个月的利息除外)。二、被告杜利对于文升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文升负担,被告杜利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炎旭人民陪审员 董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贺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保证的定义]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保证方式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