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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梦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381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钱开智,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梦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系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国际现代城SP1-021美容店私营业主。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李梦玲作出的广卫公罚(2016)第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广卫公催(2017)第048号催告书,限被执行人10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广卫公罚(2016)第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卫公罚(2016)第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翔审 判 员  袁军明人民陪审员  段远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正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