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财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建刚、熊小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刚,熊小平,邹细兰,宜春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菊平,袁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财保10号之一申请人:王建刚,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城北街道槎市。被申请人:熊小平,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邹细兰,女,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宜春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平安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647724257。法定代表人:熊小平,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陈菊平,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袁小勇,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赣09财保10号民事裁定。后宜春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小平、邹细兰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依据其提供的被查封财产的价目表可知,本院在实施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超标的额查封、冻结,请求对所超标的额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春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小平、邹细兰针对本院保全措施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应对已查封、冻结的部分财产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宜春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春市锦绣大道1288号博麓别墅小区#73-2室、#59-3室、#83-2室、#83-3室、#83-4室、#85-1室、#57-1室、#63-1室、#66-1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宜春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春市府北路18号馨园11栋107号、108号、109号、110号、111号商铺的查封。三、解除对宜春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的账号(账户:36×××28)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育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